张晓茹辩称陈静是刘宇飞实施不法行为的受害者。她先是被刘宇飞设计迷奸失身,然后被刘宇飞用偷拍的录像胁迫,才不得已与刘宇飞继续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她与被害人刘宇飞发生多次肉体关系后,确实有了一定的感情。之后,她又被刘宇飞蒙蔽,稀里糊涂地参与了群交。
陈静也并非无耻之徒,她对自己的失贞和淫荡倍感内疚,深受煎熬。尤其是在郝明出差回来之后,她有回心转意的打算,但刘宇飞对她仍纠缠不舍,抓住各种机会继续对她实施性侵和蛊惑。
陈静深受死者刘宇飞生前的各种胁迫和荼毒,是死者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她是在死者将要拿起砍刀威胁到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时,才失手将死者推下楼。正当防卫的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得以体现,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是统一的。
死者当时身处的出事地点是在13层没有封闭高楼的楼板边缘,陈静仓促之间根本无法考虑刘宇飞的安危,推开他是一种本能。刘宇飞命丧高楼之下,只能是咎由自取,他当时完全可以选择逃逸和束手就擒,后果都比他捡起砍刀、意图行凶要强得多。
刑法第20条第2 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刘宇飞绑架陈静,并伙同他人对陈静实施轮奸,并拍录像对陈静进行胁迫。警察赶到后,他捡起砍刀就表明他要意图行凶,孤注一掷,就是要实施暴力犯罪。
陈静是在实施自我防护,她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特征和五大要件。而正当防卫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又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义务,是一种正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 款规定,陈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负刑事责任。
控方的辩护律师指出,被告方宣称的刘宇飞拿起砍刀的事实证明人是与被告关系密切的亲人和朋友,缺乏第三方的有力佐证,法庭应不足采信。小陈虽然是第三方,但他是我的员工,客观上存在为被告做伪证的嫌疑,所以他的证词也不足采信。
张晓茹也反驳控方没有明确证据表明刘宇飞没有实施暴力犯罪的事实,而且陈静作为受害者,遭受死者胁迫和侵犯是双方都认可的事实,陈静值得同情和原谅。
这时候,刘宇飞的帮凶李二狗和秦羽的证词就看似极为重要了。他们对参加轮奸陈静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这两个家伙的证词也说明不了刘宇飞是在行凶拚命时,是被陈静施以正当防卫行为而丧身,还是陈静出于报复将死者推下大楼而殒命。
当天的庭审没有结果,缺乏很多有效证据,双方观点极为对立,审判长因此决定休庭,四天后择期再审。
我在第一次庭审之后的第二天傍晚,在小陈的帮助下,约见了刘宇飞的遗孀陆月瑛。
其实我在庭审第一天留了一手,有一个重要的证据没有当堂提交。我在事发当晚,用我的另一个手机为的整个事件过程录了音,但张晓茹担心控方律师会以数码产品的录音极易被篡改伪造为由,驳回了我的佐证,因为法院没有对声音进行真假辨别的能力。这个证据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辅证提交,而且还要看控方的接受态度。
我把刘宇飞在茶馆约见陈静的录音放给她听,又把出事那晚的完整录音也放给她听。当陆月瑛听到刘宇飞说起她的前夫之死时,她白净富态的脸色变得通红,一种作奸犯科被揭穿的恐惧与羞愧,让她低下了头。
我答应她我不会出具这个证据,条件是她放弃对陈静的起诉。
陆月瑛沉吟半晌,说出了令人震惊的实情:其实她根本不想起诉陈静来为她的死鬼老公报仇,而是有一位身居幕后的警界高官鼓动她起诉陈静,目的是什么,她也搞不清。现在她有把柄握在我手中,也就顾不得许多,决定以撤诉作为交换条件来让我闭口,以保护她自己。
我无意为陆月瑛前夫之死而操心,我也不想得罪一个在当地极有势力的黑社会帮派,我只想让陈静平安无事,因此就爽快地答应了她。我心中暗暗得意,陆月瑛到底是一个女流,略施敲诈我就目的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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